沧州市气象局关于开展2015年防雷装置安全检测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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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防雷减灾工作,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河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和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真实的情况,现就我市2015年防雷装置安全检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沧州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沧县、运河区、新华区、沧州经济开发区、沧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防雷装置安全检查的组织实施;各县(市)、渤海新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地防雷装置安全检查的组织实施。

  根据《河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一定得安装防雷装置的以下建(构)筑物、场所或设施,都要进行检测:

  (五)国家战略物资储备及其他重要物资的仓储场所,尚存地上建筑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国家和本省技术规范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一)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安全检测制度。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其中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的生产、储存设施和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二)即日起,各防雷装置使用、维护、产权单位应主动向具有防雷检验测试资质的机构申报检测。

  拒不接受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气象主管机构将依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河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因此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