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防雷减灾技能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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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局《关于请求正式实施雷击危险评价等服务收费规范的函》(鲁气函〔2013〕103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依法获得防雷减灾技能服务资质的服务组织,承受用户托付展开服务,按规则收取防雷减灾技能服务费。详细收费项目和规范详见附件。该收费规范为最高规范,各市可根据当地状况恰当下浮。

  二、防雷减灾技能服务组织供给服务,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省职业技能规范。对防雷设备检测不合格项目,经整改后一次复检合格的,不再收取费用;一次复检后仍不合格,需整改后再次复检的,按复检内容对应的查验测验的项目折半收取。防雷减灾技能服务费包含出陈述、证照工本费等费用,不得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三、为减轻社会担负,对政府安排开发的保证性住宅、公办幼儿园、公办中小学校以及社会福利组织等折半计收。

  四、防雷减灾技能服务收费属运营性收费。服务组织展开服务应坚持用户自愿的准则,与托付单位签定服务协议,清晰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规范等相关事项,实施收费公示,自觉承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五、本规则自2013年10月1日起履行,有效期至2016年9月30日。省物价局《关于防雷减灾技能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3〕7号)一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