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气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市场主体名录库及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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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爱游戏官网登录入口唯一    发布时间:2024-03-31 17:33:4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没办法避免的,属于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的探测环境,建筑设计企业应当事先征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属于其他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应当事先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在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

  《安徽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第二十九条防雷产品应当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检测机构测试,测试合格并符合相关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78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实施。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五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23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与检查,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四条专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实行资质认定。

  《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九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施工,应当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禁止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活动。第十四条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理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禁止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防雷装置的检测工作。第十二条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使用单位理应当定期向防雷减灾机构申报检测,防雷减灾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检测。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三条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及飞行管制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的施放气球活动。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飞行管制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和协调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施放气球活动。第十九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六条对施放气球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按规定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不可以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第十八条施放气球必须由经取得《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做相关操作。第十九条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一)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3.《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 非法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号的;”

  4.《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一)非法发布气象预报的。”

  5.《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 各级广播、电视台站和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报纸、网站收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要求播发的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向公众传播;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补充、订正预报,应当及时增播或者插播。

  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以及通信运行企业向社会传播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并公布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的名称。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做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审查的。”

  2.《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直接提供或者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的;(二)伪造气象资料或者其他原始资料的。”

  3.《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7号令)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结果纳入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信用信息统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一)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或者不能证明是其他合法渠道获得的。”

  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做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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