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贵港市防雷安全重点监管对象防雷检测事中事后监督检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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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爱游戏官网登录入口唯一    发布时间:2024-02-22 06:53:51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防雷安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切实履行行业监督管理职责,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建立防雷安全责任落实工作清单的指导意见 》(气办法〔2021〕36号)等法律和法规规章、政策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贵港市辖区内防雷安全重点监管对象防雷检测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防雷安全重点监管对象(以下简称监管对象),是指《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规定由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场所和大型项目。

  雷电防护装置检验测试的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测试的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的单位。

  防雷检测,是指对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等构成的,用以防御雷电灾害的设施或者系统来进行检测的活动,包括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工程进行分项检测以及投入使用前首次检测,对投入使用后的雷电防护装置进行定期检测。

  第三条贵港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从事防雷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开展监督检查。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防雷安全重点监管对象名录库,并对名录库进行动态化管理,每年至少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四条气象主管机构通过专项检查、随机抽查、重点检查、部门联合检查、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对防雷安全重点监管对象防雷检测活动进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第五条对监管对象防雷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包括对检测过程现场进行事中检查和对检测报告、监控录像等能够反映检测事实经过的纸质、电子材料进行事后检查。

  开展监督检查应当提前告知被检查单位检查时间、检查程序、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

  第六条检测机构对监管对象开展防雷检测的,至少在检测前一个工作日在防雷检测信息化监管平台进行仔细的检测事前登记。

  气象主管机构可以到防雷检测现场,采取听汇报、查资料、勘现场、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等方式,按照技术规范和标准开展检查。现场检查还应当检查服务方案或合同、检测人员情况、技术方法、设备使用、操作过程、安全措施、现场记录等情况。

  第七条对监管对象的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防雷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建设、雷电防护装置维护和定期检测制度执行等方面的情况。

  第八条气象主管机构开展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被检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配合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

  检查人员应当当场如实填写记录表格,逐一记录检查发现的问题。检查记录由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条检查人员应当向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反馈监督检查情况及整改时限要求,并解释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理由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依据。

  第十一条被检单位应当根据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整改意见按时完成整改,在整改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向气象主管机构报告整改结果。

  第十二条监管对象在委托检测时,应当核验检验测试的机构的资质,并对现场检测技术人员姓名及其身份信息进行登记。

  发现检测机构在检测服务过程中未开展实际检测直接出具检测报告等不执行雷电防护装置安全规定或标准的行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举报。

  第十三条监管对象应当自取得定期检验测试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通过防雷检测信息化监管平台报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

  第十四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监督检查结束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公布检查结果。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监管对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七个工作日内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开曝光,并记入信用档案,适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